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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款5000元, 淮安一男子為不誠信訴訟“買單”

發(fā)布時間: 2025-03-27 08:51  關注度:288評 論  轉 發(fā)  收 藏  打 印
導讀:近日,清江浦區(qū)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,原告張某針對證據(jù)屬性的事實問題存在虛假陳述,其行為妨礙了民事訴訟案件審理,該院依法對其罰款5000元,張某已于3月13日繳納了罰款。

淮安日報訊:近日,清江浦區(qū)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,原告張某針對證據(jù)屬性的事實問題存在虛假陳述,其行為妨礙了民事訴訟案件審理,該院依法對其罰款5000元,張某已于3月13日繳納了罰款。

據(jù)了解,原告張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將薛某訴至法院,稱薛某未按期支付房款,現(xiàn)要求解除雙方之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,并支付違約金6萬余元。經(jīng)審理查明,案涉合同形式上是房屋買賣合同,實系代售合同,被告薛某身份為中介方,并非買受方,薛某在該筆交易中作為中介方為張某代售房屋。庭審中,承辦法官詢問張某是否知曉薛某系中介時,張某予以否認。但在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,張某稱呼其為“中介兄弟”,即張某就薛某的身份及合同性質問題作了虛假陳述。后組織張某談話,其承認虛假陳述行為并提交悔過書一份,稱自己“因抱有僥幸心理才說謊,今后在訴訟過程中必定恪守誠實守信原則”。

法官介紹,本案特殊性在于,原告作出虛假陳述直接影響案件的裁判結果,若非被告舉證微信聊天記錄證實雙方系委托合同關系,法院很可能根據(jù)現(xiàn)有證據(jù)情況,按照買賣合同關系審理并支持原告訴訟請求。

人無信不立。誠信既是法律明確規(guī)定的訴訟原則,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,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。在訴訟中,當事人要誠實守信、實事求是,自覺維護司法權威和訴訟秩序,依法行使訴訟權利,任何試圖通過虛假陳述干擾司法程序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。

■融媒體記者 吳海濤,通 訊 員 趙德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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