淮安建立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制度
導讀:從2011年1月1日起,淮安市全面執(zhí)行《工傷保險市級統(tǒng)籌暫行辦法》,在全市范圍內建立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制度,實現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、收支平衡,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,發(fā)揮其預防作用。
從2011年1月1日起,淮安市全面執(zhí)行《工傷保險市級統(tǒng)籌暫行辦法》,在全市范圍內建立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制度,實現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、收支平衡,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,發(fā)揮其預防作用。
根據《辦法》,淮安市、縣(區(qū))按照年初征繳預算額10%比例提取風險調劑金,提取總額達到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總額時,可暫停劃轉;因風險調劑金使用或預算增加時,應恢復劃轉。
《辦法》要求,風險調劑金納入淮安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,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。每季度第一個月25日前將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上繳到淮安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。
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用于淮安市、縣(區(qū))工傷保險基金出現的赤字。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時,先從基金累計結余中支付,結余不足時,從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中調劑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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